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