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