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规范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