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