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