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

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