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具备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等功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