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