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学校发现在校生吸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园地,组织在校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