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的课时要求,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