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