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