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