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