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