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