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围垦河道或者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