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