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