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行政等部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