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