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