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