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