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