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