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