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