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流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