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