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立法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一)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

(四)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立法事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