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