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本市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等;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含债务)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七)经依法批准后,决定同外国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八)授予本市地方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