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前款所称根本性事项,是指事关发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问题,对局势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全局性事项,是指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的事项;长远性事项,是指事关远景发展、时空跨度较长、需要持续推进实施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