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本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项目、4亿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四)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六)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永久性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国家级公园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三)同国内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