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