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