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情况,草拟决议、决定草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