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六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二)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