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