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外,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