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三十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