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