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规划条件,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其中住宅用地的容积率可以在1.0以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三十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进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