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