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