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三)未经批准的船舶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的;(四)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