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未经批准的船舶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的;

(四)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