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