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