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