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禁牧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禁牧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