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禁牧区域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