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禁牧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