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禁牧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